王正功,字承甫,南宋鄞县(今浙江宁波)人,以父荫补将仕郎入仕。南宋庆元六年(1195)出任广南西路提㸃刑狱公事,嘉泰元年(1201)赐四品服,权府事。嘉泰三年(1202)“正初属疾,癸未终于家。”
他的老乡、曾官“同知枢密院事,升参知政事,授资政殿大学士”的楼钥,为他撰写了《朝请大夫致仕王君墓志铭》详叙其一生行狀。全文约2500字,今摘有关段落于后。 王正功清廉之状: “廉洁守家,法俸入非令所载者,谢不受。澧阳终更,吏白有资送钱三百万,悉拒之,惟备舟浮家而归,郡人叹服。所至未尝饰治,器用不市一物。莆阳荔子最盛,有以名品馈者,坚辞之。” 王正功为官任事之状: “淳熙七年(1180)通判潮州,推诚佐郡守,贰无间言。郡人有为宪属者,武断乡曲,征利于近郊。君裁以法,不胜惭怨,挤之不遗余力。君用是罢。 将归,会剧寇沈师逼城,民走依官寺,君开门纳之,力赞郡将修战守具甚悉。贼知有备而退。众唶曰是已。罢官而为民,深切乃如此耶?至其行多涕泣者。” 嘉泰元年(1201)王正功赐四品服权府事后、整顿吏治“劾其贪暴之尤者,请托一无所聴”,而楼钥认为危险也漸漸向他逼近。不久便发生了兴安令之子蹴小吏至死事件,令之子“逮系郡狱”。因兴安县令“胁治狱者欲变之”,王正功“劾令而移狱邻路。”结果“令诬诉于言者,公遭论而归。” “言者”指谏官。《文献通考·职官考四》称宋代“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皆须别降敕,许赴谏院供职,方为谏官。”宋代御史台官及谏官合称台谏官,通称言官。御史台内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居其职,合称“三院御史”—— 以此可知王正功遭台谏官们“论而归”。 史志载“宋制,设祠禄之官,以佚老优贤。先时员数绝少,熙宁以后乃增置焉。”待遇“大两省、卿、监及职司资序人视小郡知州,知州资序人视小郡通判,武臣仿此。”王正功衣食无忧,且建宁府武夷山冲佑观为宋代六大名观之一,王正功不亦乐乎? 楼钥 在《朝请大夫致仕王君墓志铭》里,王正功无疑是位不贪不腐的好官。然而,在《宋会要辑稿·职官》里他却是位贪官,其74之11《续会要》载:“嘉泰元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提刑王正功放罢。以臣僚言正功狠愎贪暴,老不自悔。” “狠愎贪暴,老不自悔”是个很难听的罪名,王正功是否遭遇冤案?笔者拟从两个方面说些“闲话”。 一是 从法制方面看,宋代是一个法制完备的时代。宋史刑法志载“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并制定了《宋刑统》,还制定了许多律法中沒有规定的条文,称之为敕,和法律条文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成为和《宋刑统》并行的法律形式。例如“官人有被告者,不许即收禁。”、“若官人属于五品以上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官,则决定留禁时尚须审奏。”这些规定表明,涉及官人犯罪时实行留禁特别慎重,王正功遭遇冤案的可能性不会很大。 二是对王正功“遭论而归,自以无慊于中,处之怡然。”解读。《朝请大夫致仕王君墓志铭》里一句话点破了因由: “嘉泰二年(1102)冬主管建宁府武夷山冲佑观。嘉泰三年正初屬疾,癸未終于家。享年七十有一。” 史志载“宋制,设祠禄之官,以佚老优贤。先时员数绝少,熙宁以后乃增置焉。”待遇“大两省、卿、监及职司资序人视小郡知州,知州资序人视小郡通判,武臣仿此。”王正功衣食无忧,且建宁府武夷山冲佑观为宋代六大名观之一,王正功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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