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走出溪峒 于 2022-3-24 13:02 编辑
明代洪武年间,朝廷在两京十三省产盐地“次第设官”,设有两淮、两浙、长卢、山东、福建、河东等6个都转运盐使司衙门,隶掌管食盐产销,于户部。 都转运盐使司设都转运盐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从四品),副使一人(从五品),判官无定员(从六品)。直属机构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从八品)。又设库大使、副使一人。所辖各场盐课司大使、副使及各盐仓大使、副使,各批验所大使、副使。派副使、副判于产盐现场,督各盐场、盐仓之盐课司。 明、清转运盐使司官员收入见下表: 一、明代转运盐使司官员收入表 三、清嘉庆年间转运盐使司官员收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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