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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5 13: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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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集团发布的《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1](下称新《办法》),再次明确了铁路线路、车站、桥隧设施的命名规则,同时废止了原铁路总公司《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2](下称《旧办法》)。
一、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线路、车站(含客运营业站、货运营业站、非营业站、乘降所、线路所等,不含无轨站,下同)、桥渡隧命名和更名管理工作。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联网售票的,其线路、车站、桥渡隧命名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三、命名规则第十条【车站命名规定】 车站命名规定。
(一)车站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由反映车站所在地指位性地名或指位性地名加地理方位构成,优先适用指位性的地名。
2.字数一般不超过五个字(不含“站”字)。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适用规范汉字,省级民族自治区内的车站还应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在站房和站名牌等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4.原则上不应使用××城际站、××高铁站等名称。 (二)采用地名命名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站所在地地名是指车站所在地的政府驻地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等。 2.车站所在地与国家、省重点风景名胜地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且为进出该风景名胜主要集散地的,可使用该风景名胜名称命名;车站主要为国家、省重点物流园区、陆路国际口岸物流集散服务的,可命名为××物流园站、××国际港(陆港)站。 3.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与既有站名重名、车站距行政区划中心较远、地理方位已被使用等特殊情况时,地级及以上城市可采用城市名称后加车站所在区级行政区划名称进行命名。 4.同一行政区划内有多个车站时,行政区划名称应优先由主要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使用,且大型客运枢纽站或始发旅客列车较多的车站,站名一般应包含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名称。 5.车站所在地地方政府提议,经审核确有命名依据时,也可作为车站名称。 五、更名规则第十七条【车站更名原则】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车站名称进行变更
(一)车站所在地地名发生变化时。
(二)既有车站名称因新建车站命名需要调整时。
(三)既有车站站址因迁移需要更名时。
(四)车站站名存在误导的指位性问题时。
(五)车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议,经审核确有必要时。
(六)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六、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罗马字母拼写】 铁路车站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除“站”字, 拼写为“RailwayStation"外,其他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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