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走出溪峒 于 2019-11-5 13:32 编辑
灵川县木马村“古事”藏在史书《明史》里,笔者称之为“古事”,所谓“鲜为人知”,乃因极少有草根关注木马村与明代乡村管理制度之间的关係。简而言之,朱元璋建立明朝后,首先在江南部分州县试行编定土地黄册和里甲制,遂于洪武十四年(1382) 在全国推行。《明史·食货一·户口》载: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上引诏书文字,笔者的理解是说农村一百一十户编为一个“里”,一“里”往往为多个自然村组成,类若当下的行政村;推选“丁粮多”的十户轮流充当里长,余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戶选一人轮流充当甲首。之后“以丁粮多寡为序”,每年以里长、甲首各一人负责“催征”征收一里一甲的皇粮国税,每十年转一圈,“曰排年”。 笔者认为古代乡村兴建庙宇的《功德碑》所列人名代表一个家庭,根据明诏书“甲凡十人”、“甲首一人”的规定,延祥寺《功德碑》上的木马二、三、八排应当是明代“排年”当差的编序,至清代康熙年间已演变为自然村。以此推想,明代木马村不会少于30戶,其从木马村析出当在明代,但具体时间无考。 木马村的“古事”体现在里、甲长轮值催征皇粮国税的具体操作中。明代有史载可考。《明英宗睿皇帝实录》卷二八一载有四川重庆府永川县民邓錤“奏政令一则”, 全文530余字(不含标点),笔者摘引百余字如下: “洪武年间,每里百一十家内,以丁粮多者十家,逐年轮充里长,其余轮充十年甲首。遇有朝廷科征,里长自出十之三,十甲共出十之七,所以民有一年之劳,而有九年之逸。近年但遇科征,里长一钱无费,而遍取于一里百家之中。其间归于官者十一,而入私者十九。是以里长日致富盛,甲首日益贫难。乞行有司禁革。” 从洪武十四年(1382)“丁粮多”的里长们公正,各甲负担不重,民“有九年之逸”,到天顺元年(1457)“里长日致富盛,甲首日益贫难”的变化,可以想像木马村及他村明代先人甲首的艰难、辛酸的“古事”。 清代乡村管理制度基本上沿袭明制,但里、甲长轮值催征皇粮国税的具体情形更可佈。清人黄六鸿《福惠全书·钱谷·催徵》说:“其一年中之正赋杂差,皆排年是问。”排年所指乃当年轮值的里长和排首,“皆排年是问”颇似強制里、甲长“承包”。 清人吴伟业《芦洲行》诗云“州县逢迎多妄报,排年赔累是重粮。”而州县的“胥吏交关横派征,差官恐喝难供应。” 赔累之重乃致里长和排首们隋时都有破家之虞,差官要吃要喝要要草鞋钱要“土仪”——这就是木马村及他村清代先人里长甲首艰难、辛酸的“古事”。 以木马村说“古事”,出于在延祥寺功德碑上阳氏“不同凡响”:二排28戶3姓,阳姓占25戶;三排、八排各11户纯阳姓;艌匠戶8戶,阳姓占6戶;郭家村34戶阳姓占28户;牛头村28戶阳姓占27戶;夲個村37戶阳姓占27戶——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碑上“夲個村”。“夲個”二字用于村名毫无意义,当属因碑文风化字迹辩识抄录之误,当为“夲固村”。 按:成语有“本固枝荣”,以《诗经》“小雅·斯干”诗“如竹苞矣,如松茂矣。”及《左传·文公七年》“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释义而来,“比喻竹子的根本坚固,松树的枝叶茂盛,四季常青。”——以此推想,夲固村由来久远,曾经发生过“分支”情况,在古代家族“分支”情况比较普遍。 据雍正三年《灵川县志》,夲固村、牛头村、木马二、三、八排消失,见上木马、下木马;艌匠戶消失,见地窟塘。乾隆三十五年《灵川县志》复见夲固、上下牛头、八排、二排、三排、艌匠戶等村,其变化应属隶辖关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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