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26
- 魅力
- 0
- 金币
- 3
- 注册时间
- 2022-2-12

|
承认“判决有错”却拒不明确“错”在哪,申请在线审理无异议却按撤诉处理,法院有权就能如此任性?
先来看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2)桂0305 民初1445 号民事判决
书(附后)判决所依据的三大支撑证据:
(1)苏宁提供的交易快照;
(2)与苏宁客服沟通赔款及其支付方式的录音;
(3)赔款及其支付的业务处理。
然而在这判决依据的三个关键证据上,交易快照未经质证、录音根本就没
提供还有赔款及其支付违背财政部关于公司业务处理的基本规范。
因为七星区法院坚持是“小额诉讼程序”而拒不受理我的上诉申请,在我的
一再申诉下,该院出具了(2022)桂0305 民监2 号民事裁定书,承认“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却拒不书面说明“错”在何处!打电话给承办的周
穆奕审判员,答复是“院长给我们看了个书面的东西,然后让我们给出个再审意
见”、“至于你问我错在哪儿,就别为难我了,我只是个普普通通的审判员”。
再问杨川院长,答复是“你来我这告诉你......审判程序有问题”;问是否承认
是上述三证据存在问题才再审,答复是“那是你的理解”。要求书面答复是“不
可能”。
依据(2022)桂0305 民监2 号民事裁定书,该院立案再审该案【(2022)
桂0305 民再审3 号】。按照最新民诉法解释之402 条,重审案件不论是当事
人申诉还是法院依职权提起,均需当事人明确再审请求;第403 条明确重审只
针对再审请求进行。为此,我专门向法院寄送了书面的《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
要求两被告提供交易快照和录音的公证书和赔款及其支付合规性的财务鉴定书,
然而一直未获法院回复,回答是“被告方拒不提供”。
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条“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
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合法自愿原则”和第四条的“(一)当事人主动
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
接在线进行”及“(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
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2022
年10 月9 日 15:57 我电话七星区法院所留联系电话0773-5832551,要求在线
审理,回答是“只要申请即可”,故网络视频审理申请书与之同时于10 月14
日寄出。
结果20日,收到一份既无抬头又无公章和签名的通知书(附后)。该通知书
承认2022年10月18日收到线上审理的申请书,但“为明确查清有关阻却事由,要
求你提供所在地域涉及你本人的出行限制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证明线索(包括但不
限于所在地域属于疫情中风险及以上地域,禁止外出、管控、静默处理、居家检
测等情形)在2022年10月24日前交至本院。本院将视收到情形依法处理”,不是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不是“当事人主动选择
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吗?不是“只要申请就可
以”吗?最高法的规则和该院答复在该法院和审判员秦斌庭长的眼里算什么?
何况该案(1445号)一审两被告都是在线出庭,事后我要求法院就该事项作出书
面答复,一直不理。
10月19日,我在七星区法院微信公众号“七星法院民庭”上进行了书面答辩,
并在第二天将其截图(截图附后)邮寄到了七星区法院。
然后就是等来了11月30日的未出庭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
此外,该案在一审时还存在以下程序问题:一审法官未明确询问上诉方是否
同意采用小额诉讼程序,传票也只载明案由是信息消费合同纠纷而未载明审判拟
采用的程序,且本案事实证据并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案情简单的客观事实,案
中采信的两个最重要证据交易快照和录音都需要特别鉴证;交易快照的产生时间
及真伪没有得到证实,录音未经质证,显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81 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 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
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信”的规定。另据广西桂林七星区法院2022-04-12 11:11:36 发给我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小
额).pdf》(附后)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9“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
利”,与一审判决书所谓终审判决的描述也不相符,按照互相矛盾的法条应以最不
利于提供方的为准的法定原则,以此告知书为凭。但七星法院却以该案是小额诉
讼程序为由拒不受理我的上诉及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请求。
在再审传票(附后)上,该案书记员为“秦明慧”,但裁定书上却变成了“李
捷”,而李捷就是该案一审的书记员,再审时本应自觉回避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附后)上,人民陪审员为“蒋艳春、李炳芳(备用陪审员:田青、李旌
旗)”而并没有法官助理,但裁定书上却在“李旌旗”和“蒋艳春”之外还增加
了一个法官助理“谢嘉星”,显然是为求合法、合规而临时拼凑的,但也因此更
加显示出该院审判的缺乏严谨、率性而为的本性。
在2022-9-19再审通知(附后)中,诉讼请求1、2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承载着不同的法律事实,需要择一在本案中主张,另一诉讼请求可另案告诉。本
案中,两个诉求都是基于同一个事实,那就是两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的事
实。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
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
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
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
的两个案由,因而其要求是荒唐可笑的,颇有点“锯箭疗伤”的意味。
特此投稿,诚望刊发传播、声援和呼喊,以早日实现“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每
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原告: 博士、教授
手机:18362905569;E-mail:caoliu605@sohu.com,547537583@qq.com.
住址:安徽蚌埠龙子湖区龙湖春天(大学城)C6-3-202。
2023年1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