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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期限为24个月;
2.选择临时周转房过渡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费。因建设等原因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支付50%临时安置费。
3.有证房屋选择产权置换,原则上由指挥部安排到临时周转房过渡,经指挥部批准同意自行安排过渡的,每月安置费为:产权面积×10元/㎡。每户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给付。因建设等原因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150%支付。
4.无证房屋原则上由指挥部安排到临时周转房过渡,经指挥部批准同意自行安排过渡的,根据户籍人口,2人及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按500元/月计算;3人及以上按800元/月计算。
5.现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3个月临时安置费。
6.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3个月临时安置费。
7.临时安置费按季度发放,根据指挥部下发的书面交房通知时间截止,作为安置户多退少补或抵扣房款的依据。
8.选择临时周转房过渡的,自收到指挥部下发书面交房通知之日起,给予不超过3个月续住期,续住期截止之日前结清水电费用,与指挥部交接后,自行搬离临时周转房。
9.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征收户选定安置房户型,补偿款暂时不予支付;房屋拆除前一个月,收到指挥部下发的通知后,被征收户领取补偿款(抵扣房款后剩余部分)。
10.根据项目进度,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后,指挥部下达搬迁通知30天内自行搬迁完毕;如项目急需,由指挥部发出书面通知,被征收户15天内自行搬迁完毕,逾期未搬迁的,被征收户的房屋由指挥部处置,对可能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指挥部不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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