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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
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1、各机关单位、辖区内人民群众所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拴养犬只的绳索不得超过3米,除司法机关因侦察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凡是饲养的犬只必须主动接种相关疫苗,并悬挂免疫牌子。
2.犬只户外活动时,必须由主人拴套跟随。
3.对进入公共场所(学校、医院、政府机关、街道、农贸市场等区域)的未经拴养和圈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一经发现,政府将组织捕杀。
4.捕杀后的流浪犬统一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5.凡因管理不善导致犬伤人的,犬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阻碍拒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法责任。
新化县人民政府202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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