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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爆料] “判决有错”却不明确“错”在哪,申请在线审理却按撤诉处理,法院有权就能如此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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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 11: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承认“判决有错”却拒不明确“错”在哪,申请在线审理无异议却按撤诉处理,法院有权就能如此任性?

先来看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2)桂0305 民初1445 号民事判决
书(附后)判决所依据的三大支撑证据:
(1)苏宁提供的交易快照;
(2)与苏宁客服沟通赔款及其支付方式的录音;
(3)赔款及其支付的业务处理。
然而在这判决依据的三个关键证据上,交易快照未经质证、录音根本就没
提供还有赔款及其支付违背财政部关于公司业务处理的基本规范。
    因为七星区法院坚持是“小额诉讼程序”而拒不受理我的上诉申请,在我的
一再申诉下,该院出具了(2022)桂0305 民监2 号民事裁定书,承认“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却拒不书面说明“错”在何处!打电话给承办的周
穆奕审判员,答复是“院长给我们看了个书面的东西,然后让我们给出个再审意
见”、“至于你问我错在哪儿,就别为难我了,我只是个普普通通的审判员”。
再问杨川院长,答复是“你来我这告诉你......审判程序有问题”;问是否承认
是上述三证据存在问题才再审,答复是“那是你的理解”。要求书面答复是“不
可能”。
     依据(2022)桂0305 民监2 号民事裁定书,该院立案再审该案【(2022)
桂0305 民再审3 号】。按照最新民诉法解释之402 条,重审案件不论是当事
人申诉还是法院依职权提起,均需当事人明确再审请求;第403 条明确重审只
针对再审请求进行。为此,我专门向法院寄送了书面的《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
要求两被告提供交易快照和录音的公证书和赔款及其支付合规性的财务鉴定书,
然而一直未获法院回复,回答是“被告方拒不提供”。
     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条“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
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合法自愿原则”和第四条的“(一)当事人主动
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
接在线进行”及“(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
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2022
年10 月9 日 15:57 我电话七星区法院所留联系电话0773-5832551,要求在线
审理,回答是“只要申请即可”,故网络视频审理申请书与之同时于10 月14
日寄出。
      结果20日,收到一份既无抬头又无公章和签名的通知书(附后)。该通知书
承认2022年10月18日收到线上审理的申请书,但“为明确查清有关阻却事由,要
求你提供所在地域涉及你本人的出行限制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证明线索(包括但不
限于所在地域属于疫情中风险及以上地域,禁止外出、管控、静默处理、居家检
测等情形)在2022年10月24日前交至本院。本院将视收到情形依法处理”,不是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不是“当事人主动选择
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吗?不是“只要申请就可
以”吗?最高法的规则和该院答复在该法院和审判员秦斌庭长的眼里算什么?
何况该案(1445号)一审两被告都是在线出庭,事后我要求法院就该事项作出书
面答复,一直不理。
    10月19日,我在七星区法院微信公众号“七星法院民庭”上进行了书面答辩,
并在第二天将其截图(截图附后)邮寄到了七星区法院。
    然后就是等来了11月30日的未出庭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
    此外,该案在一审时还存在以下程序问题:一审法官未明确询问上诉方是否
同意采用小额诉讼程序,传票也只载明案由是信息消费合同纠纷而未载明审判拟
采用的程序,且本案事实证据并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案情简单的客观事实,案
中采信的两个最重要证据交易快照和录音都需要特别鉴证;交易快照的产生时间
及真伪没有得到证实,录音未经质证,显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81 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 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
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信”的规定。另据广西桂林七星区法院2022-04-12 11:11:36 发给我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小
额).pdf》(附后)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9“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
利”,与一审判决书所谓终审判决的描述也不相符,按照互相矛盾的法条应以最不
利于提供方的为准的法定原则,以此告知书为凭。但七星法院却以该案是小额诉
讼程序为由拒不受理我的上诉及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请求。
在再审传票(附后)上,该案书记员为“秦明慧”,但裁定书上却变成了“李
捷”,而李捷就是该案一审的书记员,再审时本应自觉回避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附后)上,人民陪审员为“蒋艳春、李炳芳(备用陪审员:田青、李旌
旗)”而并没有法官助理,但裁定书上却在“李旌旗”和“蒋艳春”之外还增加
了一个法官助理“谢嘉星”,显然是为求合法、合规而临时拼凑的,但也因此更
加显示出该院审判的缺乏严谨、率性而为的本性。
在2022-9-19再审通知(附后)中,诉讼请求1、2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承载着不同的法律事实,需要择一在本案中主张,另一诉讼请求可另案告诉。本
案中,两个诉求都是基于同一个事实,那就是两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的事
实。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
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
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
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
的两个案由,因而其要求是荒唐可笑的,颇有点“锯箭疗伤”的意味。
特此投稿,诚望刊发传播、声援和呼喊,以早日实现“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每
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原告: 博士、教授
手机:18362905569;E-mail:caoliu605@sohu.com,547537583@qq.com.
住址:安徽蚌埠龙子湖区龙湖春天(大学城)C6-3-202。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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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2 11: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1)被告提供的所谓“交易快照”其真实性和产生时间无法确认。去掉左
侧红色椭圆型水印后,对照我已寄给初审法院的“30-12-2021_苏宁宣传页面”
是一模一样,而与7 月15 日的宣传页面完全不同,被上诉方当庭也承认7 月15
日的页面并未有他们所指出的“购买需知”和“定制规则”,7 月15 日的宣传
页面都没有,7 月1 日的还会有?我订单日是7 月1 日。按说我提交的这项证据
对他们是极为有利的:因为他们完全可以利用这半个月的时间来修补这个漏洞而
让我找不到证据(修改后原有的图片页面会被覆盖掉),请对照看2021 年
7 月 15 日订单时宣传页面截图和 2021-12-30 之截图,两者的区别非常
明显:一是前者“详情咨询客服”后什么都没有,后者多了“book 系标
压 14p、 16p,现货速发,快来抢”、“此商品已下架”,二是 12-30 截图
才出现了“定制规则”而 7-15 则没有,而我订单是 7-1 的(附截图)。
至于那个左下方的红色椭圆型水印,他们自己的说法就暴露出了诸多破绽:
首先,交易快照不应该是其提供的pdf 格式,而应该是jpg 或jpeg 格式(后来
补发的是网页格式);其次,用过数码相机的人都知道,交易快照既然是照片,
在产生的那一刻就会把年月日时分秒全自动生成在照片中间,而不可能是用红色
椭圆型圈在旁边!那个红色椭圆型水印用PS、美图秀秀等软件都可以轻易做出来,可参看起诉时我上传的身份证上的水印;另外,既然是逐一拍照,为何没有
出现下单者姓名、手机号、住址、订单号等特定信息。
苏宁当天发来的链接无法确认真假,真正的链接对象一定是数据库,苏宁真
敢把其交易数据库的接口发给你我?那就只能把单一图片挪出来再手工建立链
接,这样的链接有诸多环节是可以造假的!一审法官当场就质疑过被上诉方链接
产生的时间只能看到是“2022 年4 月19 日”,当庭我也并不认可并指出了诸多
破绽,明确表示“不认可”,可一审法官最后还是无理由地采信了(一审判决书
并未给出采信理由,一审判决连购买金额都写错了:实付款6692.99 元,而不是
6292.99 元)?
(2)录音未经质证(询问一审法官答复根本就未见录音)。在此前同意赔
付的1500 元中,苏宁同意赔付其中的700 元。在与苏宁客服沟通中,我原话是
“只要签定了和解协议,钱也到账了,这事就过去了!至于付款,总共也只有
1500 元,你们就拢一块给我,不要还分开来付,我不管你们采取什么办法…..”
(此证据在我一再要求下被上诉方却始终未当庭播放,事后法官也未转发给我,
一审判决未经质证即采信;而且一审判决未提及苏宁此前同意退款700 元的事
实)。而且一审判决认定苏宁仅仅只是双方交易的“信息技术提供方”而非深度
参与了麦田的推销宣传与营销策划?苏宁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案退款完全可以以“销售折扣与折让”填制红字销售收入凭证入账
的方式退款(这一点在我发给一审法官的《辩护要点》中已经明确指出但一审法
官未采信),苏宁和麦田为逃避不良影响、不肯以三方和解协议的形式来光明正
大地解决问题,而以“假退货”的名义操作,特别是假退货理由“不想要了”把
因为被告方的责任推给了原告方,给原告方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双方在我完
全不知情下违规操作,平台显示货已退、款已付,但电脑事实上目前仍在我手上!
一审法官无视我30 年专业经历(会计学博士,1998 年工业经济师、1999 年会计
师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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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 12: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星法院这么黑?下周有个案子在七星开庭,早已听讲对方有关系在司法系统,前景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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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 13: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由都敢不讲清楚?你的赔偿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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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6 16: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第一次亲身体验了七星fy的判案水准,和楼主的体验一样,真是意想不到的马马虎虎。廖某某审判长一审判决举证质证就是个形式,原告压根就没有答辩,也没有事实证据为基础,原告提供的证据全是模糊,黑麻麻的复印件,要求看原件根本不理睬。庭审后哄骗我们在空白的a4纸上签字。一审判决书居然答非所问,重要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申请再审后,接待人也是穆某某,根本没有看我的再审要求书,再审后除了更正错误的法律条文后,依然判决败诉,而败诉的理由是没有法律条文支持的,仅仅说虽然已过3年的诉讼期限,业主也于3年前出售房屋,但是:物业公司一直在小区服务,所以物业合同依然有效。简直是太无语了。物业合同大于国家法律。真是有理没有地方说。好在是只有几百元,就懒得理论,十分同情楼主。楼主在论坛爆料可能远远不够,一定要向他们上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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