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龙舟竞渡种种乱象,官府理当严禁。清道光二年(1822年),官府发布《桂林府为端午龙舟赛事禁令》,“龙舟竞渡,本干严律,藉端派敛,尤属滋事”,严禁以扒龙舟为名,砍伐树木,聚众敛钱,希图肥己,滋事生非。 由于竞渡乱象影响到社会稳定,官府发布的禁令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主动将官府张贴的禁令告示刻为石碑,以告诫邑民遵守。桂林临江下街有《奉示永禁扒船姓名碑记》,碑立于道光二年(1822)十月,这是桂林府于道光二年四月出台禁止端午节扒龙舟告示后,阖街众姓“诚恐日久告示损坏”而“据禀请,将前示勒石永禁”,并将“阖街姓名,开列于后”。 官府禁令披露:“省城东门内外商贾云集、五方杂处,每有好利之徒,藉演龙舟,预先挨户敛钱。铺户居民,不敢与较”。 官府禁令指出:“时届端午,即齐集无赖恶少,每船十人,鼓吹喧譁,争先恐后,两船相遇,争斗行凶,无所不至,或至酿成人命。” 官府禁令强调:“自示之后,倘有无赖之徒仍借扒龙舟为名,砍伐树木,聚众敛钱,希图肥己, 许即指名禀报,本府衙门以凭严拿究处”。 道光七年(1827年)广西巡抚亦指“竞扒龙舟”为“恶俗”, “饬行禁止”。官府禁扒理由一是有强行勒捐恶行存在,二是有争斗行凶命案发生,故不得不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