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五年,皇帝题准:“详订耕耤仪节颁行直省,各择东郊官地洁净丰腴者,立为耤田。如无官地,动支正项钱粮,置买民田,以四亩九分为耤田,即于耤田后建立先农坛,供奉神牌,收存祭品。 据广西地方史志记载,各地官府所置耤田均按规定设在先农坛前 “洁净丰腴”之官地,无论府州县,耤田面积都是四亩九分。不过也有个例外,据《富川县志》记载,该县所置籍田分散为三处,面积以“丘”计,大小有43丘,所收“租禾”以“觔”(斤)计,共1216斤,至于田土面积是否正好四亩九分没明说,估计也差不多。 关于耤田的管理,朝廷亦有规定:“选择勤谨农夫二名,免其差役,酌给口粮,令居坛西配房看守,朝夕洒扫……。著守坛宇农夫灌溉耤田,地方官不时劝课,将每年所收米谷及用过粢盛数目,造报布政司,送户部查核。”并规定藉田收获的粮食全部用于祭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