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场粤剧《青青公主》有两场戏的内容涉及到“蛊”,即瑶王下“蛊”、神医破“蛊”,唤起笔者一些儿时记忆。 笔者儿时见到服饰美丽、待人和气的瑶家妇女在街头摆地摊卖药、拔火罐、炙艾条,心里会有一种神密感乃至恐布感,这种感觉来自年龄稍长玩伴们“信息交流”中关于“放蛊”的传说。传说踩着“蛊”的人就“中蛊”了,如若找不来解药必死无疑。“蛊”不是吃的而是“放”的,你看不见摸不着,竟不知它是什么东西,能不神密而恐布吗?不过,老人们说了:只要你不跟在她们后面乱喊乱说,她们绝不会“放蛊”。玩伴们议而论之,感觉到这像是大人家编造出来吓唬小把爷莫要到处乱跑乱窜的故事,于是就把不可信的故事和吹牛、讲大话称之为“放蛊”。 及长,笔者才逐渐知道“蛊”古已有之且与巫术相关。能致人于死的“蛊”是一种毒药:“取百虫入瓮中,经年开之,必有一虫食诸虫,此即名为蛊”;“以其毒害势甚,故云蛊毒”。 历史文献记载主要流传在岭南及湘西、江南等被视为“蛮荒”的少数民族地区。“蛊”的种类不下十数种,因其与巫术有关连而具诡秘色彩。古人对“蛊”的存在深信不疑,古代医家以认为“蛊”是一种“病”统称其为“蛊病”而承认“蛊”的存在,并凭着“邪不压正”的信念和济世救人的宗旨,从未放弃对“蛊病”的研究和治疗。1997年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张纲先生的《中医百病名源考》给予了更为科学的考证。他考证“蛊病”说“盖蛊病者,即今人所称之血吸虫病,病由入水澡浴,血吸虫尾蚴侵入人体所致之。”;“病以蛊称,本谓心腹切痛、吐血下血之疾,而亦即今人所称之血吸虫病者,此蛊之为名之本义也。” 但“蛊病”与“蛊毒”不同——“以毒药药人,令人不自知者,今律谓之蛊毒”,从汉唐到明清都将“放蛊”及传授制“蛊”视同杀人列入刑律必杀不赦。 严惩“放蛊”及传授制“蛊”的效果如何呢? 《赤雅》“獞妇畜蛊”条载“五月五日,聚诸虫豸之毒者,并置器内,自相吞食,最后独存者曰蛊”,“恭、富、昭、贺,蛊术公行”;“于是任意所之,流毒乡邑。杀人多者,蛊益灵,家益富。”——历代禁令、严惩毫无效果可言,原因是“放蛊”能使“家益富”。 据邝露说峒官抓获“放蛊”者“埋地中,出其首,浇蜡然之,以召冤魂。魂不为附,獞妇代鬼返骂,乃死。否则,不能置之法也。”——惩处的手段可谓残忍至极,令人发指。 但对“放蛊”者的惩处因地而异。有网文说: “……在苗族地区,被诬为有蛊的妇女,尽管不会都有性命之忧,但被诬者名誉扫地,受人歧视非难,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甚至含冤而死。那些被认为有蛊的人家,受尽歧视和羞辱,连亲友也害怕与之往来。” 性命保住了,然而活着比死更痛苦。 一物自有一物治,有“蛊”必有解“蛊”药。在“天姬破蛊”条,邝露说: “予久客其中,习知其方,用三七末、荸荠为丸,又用白矾及细茶分为末,每服五钱,泉水调下,得吐则止。” 所用都是常见易觅之物,制作也不繁琐复杂。但解“蛊”不一定要解“蛊”药,还有更简单的“偏方”。 邝露的同乡前辈黄瑜也是一位奇闻异事爱好者,做了十五年知县看破红尘弃官不做后,“每遇所见所闻暨所传闻,大而缥缃之所记,小而刍荛之所谈辄即抄录”,最后缀成《双槐岁钞》,收录所见所闻二百二十篇。解“蛊”的“偏方”见于《双槐岁钞》“蛊吐活鱼”条: “正统间,吴江周礼行货广西思恩,有陈氏女寡,返在室,赘为婿。凡二十年,有子,已十六岁矣。礼忽思归,妻不能止,置蛊食中,礼不知也,因令其子随之,默嘱曰:‘若父肯还,则与医治。’因授以解蛊之法。礼至家,蛊发,腹胀,饮水无度。其子因请还期,礼曰:‘吾亦思汝母,奈病何?稍瘥,即行矣。’曰:‘儿能治之。’即反接礼于柱上。礼告渴,以瓦盆盛水近口傍,欲饮,则掣去之。如是者亡虑数百次,烦剧不可当,遂吐出一鲫鱼,拨剌尚活,腹遂消。盖蛮中多有限年限月之蛊,稍逾期,则毒发不可救。” 给人放“蛊”还可设置程序定期发作,广西思恩的这位寡妇陈氏女可谓放“蛊”高手。黄瑜告诫世人: “故寡妇号“鬼妻”,人不敢近,旅客娶之,多受害焉。” 看来,妇人下“蛊”并非都是为钱财。陈氏女给苏州行商周礼下“蛊”,显然是不甘成为一个不能再嫁的“活鬼妻”。 邝露笔下的下“蛊”者是位妇人,黄瑜笔下的下“蛊”者是位寡妇,据说湘西苗族地区下“蛊”者几乎是妇女的专利——为何只有妇女才有“蛊”呢?有博文分析说: “在汉文典籍中,放蛊者并不仅限于女性,为什么苗族认为只有妇女才有蛊呢?这与汉、苗两族的社会文化传统有关。在汉族的巫术信仰中,只有正邪之分,没有性别的对立。而在苗族等南方少数民族中,在母权制被父权制取代过程中形成的文化上的性别对立遗存要强烈得多,这种对立表现在巫术信仰中,就是占据正统地位的男性巫师成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一方.而在母系社会曾经居统治地位的女巫则成了秩序的破坏者,被诬为黑巫术的传承者。一切男性巫师无法解释或禳解的天灾人祸,统统被扣在了女巫的头上。于是,妇女有蛊的荒谬结论就这样被推理了出来。” 关于男性下“蛊”者。笔者仅在明人田汝成《炎徼纪闻》里见到一位疑似下“蛊”者,此人是明代田州土官岑邦相,被“蛊”者为广西总兵官张佑。 嘉靖初五年,广西田州府土官岑猛被诬“叛逆”与其嫡子邦彦俱死。二年后王明阳抚平田州之乱,明王朝采纳其建议降田州土府为土州,以岑猛第四子岑邦相为“署州事吏目”;规定岑邦相三年无过“授以为判官”,连续九年无过才实授为“知州”。时田州初定且岑邦相年少,遂以广西副总兵官张佑镇守田州监护;张佑将岑邦相当作儿子“畜之”,呵护颇为尽心。嘉靖十一年初,张佑驻防期满将赴总督衙门听调,已授田州判官的岑邦相主动备礼赠馈。张佑见其赠馈之物“仅值二百金”不由大怒,第二天就找了个由头当众“挞邦相”,之后又将年仅三、四岁的岑邦彦遗孤岑芝“育之别室”。张佑以“废立”相威胁索“厚礼”,岑邦相拿不出大宗金银,只得毕恭毕敬的将当众受辱和“废立”之忧吞下肚。年末,在张佑奉檄从征的饯行宴会上,岑邦相“行毒酒中”设法让张佑吞下肚。 次年二月,被史官们称之“廉俭有守”的张佑“毒发死”——“以毒药药人,令人不自知”特征十分明显,疑似死于“蛊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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