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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2: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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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不同的经办人员有不同的看法也属正常。何况杨提出被继承人在作出“声明”之后,又曾对原遗嘱进行过修改捺印,应属对原遗嘱的再次确认的主张,是在重审期间,重审办案人基于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作出与原判决不同的判决,也并无不妥。至于杨提出新的主张,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我等不得而知,故不在这里的讨论范围。再就是,陈杨二人,是在互相协商,通过互立遗嘱,将自己遗产赠与对方,双方事实上存在一个合同关系,后陈单方面通过发表声明,否定了自己原立遗嘱,该行为属违约行为,故该声明的效力如何也是个问题。
总之,败诉方对判决不满意,对法官有意见很正常。可以通过上诉、申诉来维护自身权益。但仅仅因为对判决不满,就没有根据地给法官扣上“枉法裁判”的帽子,甚至认为其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主张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太不理性了。法官即使是办了错案,也不能说他就是“枉法裁判”,个中道理就不多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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