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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5 14: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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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招自管,房开和物业是同一实际控制体系,二者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主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应回避。所以,前期物业招投标及定价环节丧失充分市场竞争与定价公平性,导致形成小区定价2.68元/㎡、3.18元/㎡、5.98元/㎡的高昂物业费,一个三线城市价格比一线城市价格还要高,公道何在?
可以到各有关部门去投诉核查物业费备案是否合规、招投标的合法性、定价程序的依据和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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