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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21: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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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二)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和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时应当及时制止;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第二十一条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限制养犬区内,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在限制养犬区内,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通过狭窄通道,应当避让他人,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不得组织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七)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一)禁止养犬区;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图书馆、影剧院、游乐场、歌舞厅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三)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
(四)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区域。
各类景点景区、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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